臺北市立美術館輕食餐廳使用案
開放申請使用
目的:臺北市立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配合展覽藝術場域之性質,特將本館地下2樓
餐廳(以下簡稱本場地)提供予民間單位使用,以提供市民舒適的用餐空間。
一、依據:依『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』辦理申請。
二、名稱、設置位置、規格、期限與經營項目:
- 名稱:臺北市立美術館輕食餐廳使用案。
- 設置位置: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2樓餐廳,使用空間詳如平面圖。
- 場地及現有設備:場地面積長30公尺,寬15公尺,實際使用面積419平方公尺,現有天花板日光燈照明設備及其他烹調設備(詳參附件:臺北市立美術館餐廳設備清單)。
- 期限:105年12月1日~106年9月30日,共計10個月(實際委託經營期間另以契約訂立)。
- 經營項目:簡餐、輕食、咖啡、水果、點心、冷飲及熱飲等。
- 營運時間:本館周一休館,週六開館時間為9時30分至20時30分,其餘為9時30分至17時30分。以配合本館開放時間為原則,並以本館同意為準。
- 食品加熱處理:因應本館藝術作品展覽保存之需要,本餐廳應以電能加熱為原則,嚴禁使用明火烹調。
- 本館提供電源供應總容量3相380V、70安培,不足部分由廠商自行負責。
四、使用規範
- 營業時間:本館周一休館,週六開館時間為9時30分至20時30分,其餘為9時30分至17時30分。以配合本館開放時間為原則,並以本館同意為準。
- 使用費:每月使用費32,427 元(不含水電費、清潔費及廚餘)。
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之使用費率調整時,雙方同意逕依相關法規或數據隨同調整,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。
本館基礎整修工程期間,不收使用費,廠商室內裝潢期間仍應依契約規定按期繳交使用費。
- 室內裝修:因經營本場地所需之室內裝潢(含現有裝潢之拆除)、器具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,惟不得影響建物結構及安全原則;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,應經本館同意,但涉及都市計晝、消防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時,均需由得標廠商依規定申請辦理,並自行負擔費用,審核程序完成前,該申請辦理之部分不得使用。
- 申請廠商室內裝潢施工工期應配合本館開放時段調配之,並不得影響本館對外展覽服務品質及觀眾安全。申請廠商於本館審核經營計畫書核備無誤後,由本館書面通知廠商始得施工。
- 廠商不得於使用場地內攜帶寵物或飼養寵物,亦不得提供作為員工宿舍使用及夜宿。
- 廠商不得販賣、提供香菸。
- 通過申請之廠商應於通知評審結果次日起15日內製作完成本案完整之經營計畫書、內含:經營平面設計圖、裝潢施工設計圖、施工計畫及期程、物流管理及進出貨時間、危機管理機制(含電源使用容量)、安全衛生機制、廚餘管理機制(含污水處理)、人員資料、服務內容(流程)、擺設、服務項目、價格策略、回饋方案具體實施方法及期程表---等)供本館審核無誤核備後,方得執行;經審核發現廠商所提經營計畫與本館經營方針或法令規定相違背者,本館有權令廠商修正,廠商須於7日內修正完畢後送本館再審,修正3次仍未符本館需求,本館得依契約解除合約規定辦理。
五、廠商資格及申請文件:
- 申請資格: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國內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、公司組織及立案團體。
- 申請文件:房地使用申請書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、無退票紀錄、納稅證明、公司服務內容書9份。
六、評審方式:
參附件(行政契約、使用空間平面圖、餐廳設備清單、評審須知、評審評比表)。
七、其他:
廠商請於105年11月14日下午五點前提出申請資料,遞交至本館總務組,逾時不候。
檔案下載
臺北市立美術館輕食餐廳使用案行政契約.odc
評審評比表.odc
評審須知.odc
北美館設備清單.ods
地下樓配置圖.jp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