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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服務簡介

臺北市立美術館志工服務簡介

一、招募對象:

  • 年滿18歲以上,68歲以下,身心健康,並需具備愛心、主動積極、服務熱忱的態度,操守良好及熱愛藝術者。
  • 每週固定服務4小時、夜間3小時以上(含),服務時間達一年以上者。
  • 必須參加共計12小時之職前教育訓練者。(職前訓練內容為:了解美術概況、志工服務的性質、志工服務項目、 服務內容及志工基礎訓練等相關之課程)。
  • 職前訓練結束之日起,三個月內必須於所屬中隊,完成平日36小時,假日20小時,夜間27小時值勤實習時數,並經中隊長考核通過,方能取得正式志工資格。
  • 每年不定期辦理招募一般志工,以現場、傳真或網路等方式報名。

 

二、服務時間:

  • 上午時段:09:25至13:30,4小時。
  • 下午時段:13:25至17:30,4小時。
  • 週六夜間時段:17:25至20:30,3小時。
  • 週二至週五為每週值勤:全年服務應達到152小時。
  • 週六至週日為隔週值勤:全年服務應達到104小時。
  • 週六夜為每週值勤:全年服務應達到78小時。
  • 應該提早十分鐘刷卡簽到,準備妥當到達勤務點。

 

三、服務內容

(一) 展覽場志工:

  • 入口處驗票及免票人數統計。
  • 出口處紀念戳管理維護。
  • 服務中心寄物服務及語音導覽器、輪椅、娃娃車及手杖等借用服務。
  • 展覽場作品安全及秩序維護等工作。

(二) 導覽志工: 

  • 導覽內容中庸客觀,不加入政治或宗教與個人主觀意識。導覽時務必以身作則,勿跨越禁止跨越線,並導引觀眾注意勿跨越。

(三) 圖書志工:

  • 櫃檯為值勤首要工作,協助觀眾使用視聽間、翻拍、影印機、電腦查閱書籍及借還書等工作。

(四) 諮詢志工:

  • 美術館展覽內容、活動、講座會及交通諮詢回答,接受民眾意見、抱怨與申訴。

(五) 藝術活動志工:

  • 本館教育推廣組所承辦之各項活動,協助或支援。

 

四、志工義務:

  • 值勤時要有禮貌,服務態度誠懇,語氣謙和、真誠。
  • 依據臺北市立美術館志工服務規定守則,為遵循規範,確實依志工服務管理要點為準則,必須自律有序,主動積極精神和遵守志工組織規範。
  • 應接受志工大隊任務派遣,並準時值勤,不遲到、不早退。
  • 值勤時不能攜帶飲水、食物、書籍、報紙、隨身聽及手機等至展覽場,不做與值勤無關之事物。
  • 全年值勤時間,應達到各個服務時段的基本服務時數。
  • 選擇服務時段後或變更服務時段後,六個月內不得更換服務時段。
  • 如因故無法準時值勤,應於三天前向中隊長完成請假程序。若為緊急事件未能事先完成請假程序,應先電話聯繫,並必須於事後確實向中隊長完成請假程序。
  • 志工擬補班時,應該在補班前一週徵詢該時段中隊長同意後,始得前往補班。補班以原所屬服務性質相同之勤務為補班對象。
  • 請假達到一個月以上即為長假,超過三個月必須辦理離隊手續。
  • 缺席達三個月,志工大隊得逕行辦理離隊手續、終止志工職務,並收回或註銷志工證。
  • 辦理歸隊必須向志工行政組提出申請,行政組依志工儲備辦法辦理。
  • 每年辦理年度考核,通過者發給志工證或發給志工實習證。未通過者免除志工資格。
  • 行政組發布支援需求時,志工夥伴應全力配合支持。
  • 進出館內時,應佩掛「志工證」識別身分。

 

五、志工權利:

  • 在館內餐廳用餐,憑志工證享受優待。
  • 在館內書店購買書籍、紀念品憑志工證折扣優待。
  • 參加館內舉辦之志工訓練、聯誼和各類活動。
  • 提供意外保險及意外醫療保險。

 

六、志工禁止事項:

  • 美術館志工不能使用美術館名義,與外界做任何洽談或協商公務。禁止志工利用職務業之便,而向其他志工從事商務活動或推銷任何產品。